随着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不断发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制度的不断完善,登记备案难度也逐渐加大,准入门槛的提高,对于申请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在名称与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办公地、财务状况、高管人员任职条件、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方面均做出相应要求,建立私募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制度。
首先,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完成后进行备案登记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那在什么情况下还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呢?下面腾博国际将根据实际办理经验,与中基协要求给大家详解私募基金机构什么情况下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需要有哪些内容?根据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法人、控股、实控人变更,均应提交法律意见书。
专项法律意见书包含哪些内容?
1、私募基金管理人存续现状
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最新的工商公示材料和章程、工商内档等材料,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重大事项变更原因
律师需要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就重大事项的变更理由进行详细陈述,主要说明变更的原因以及变更的整个过程,不能简单指向变更结果。
3、人员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供变更后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详细的履历信息、毕业证书、个人信用报告、基金从业资格、《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文件资料。
4、信息披露
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尚未备案产品,应当承诺将在产品筹备及介绍说明文件中,准确披露变更后的基本信息,不存在虚假、隐瞒的情形;如已备案产品,应当已通过公示、通告、直接联络等方式向投资者完整披露。
5、新关联方
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重大事项变更是否存在新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需要列明关联方基本信息、工商登记等基本资料,并说明该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9、变更控股股东
详细描述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情况,列明变更后完整的股东资料、出资和实缴信息;同时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应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基协的规定,同时还应当判断是否涉及控股类型的变更。
10、变更实际控制人
需要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应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11、变更法定代表人
需要核查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从业资格,并对其取得的方式进行详细说明,同时需详细描述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信用情况、涉诉情况、履历信息、工作能力以及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兼职情况等。
以上就是“私募基金备案哪些情况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全部内容了,更多关于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私募基金公司备案要求请直接咨询腾博国际商务客服!